(2013)昆刑执字第21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孔祥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孔祥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1003号罪犯孔祥领,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九月一日作出(2005)怒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祥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2005)云高刑终字第231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2075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一0年七月六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2027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0一二年八月四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16742号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孔祥领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孔祥领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O一二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孔祥领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祥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27年4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