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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郑国华与韩文林买卖合同执行案冻结、查封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华,韩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东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郑国华,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被执行人韩文林,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韩文林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薛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