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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英法民二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刘丁威与谭杨妹、叶晶晶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丁威,谭杨妹,叶晶晶,叶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清英法民二初字第425号原告:刘丁威,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郭周旋,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杨妹,女,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叶晶晶,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被告:叶文广,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瑞文,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丁威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称:叶金水授权英德市广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叶文广与原告于2013年5月2日签订了英德市望埠《金浚豪苑》认购合同,约定将金浚豪苑A栋15层01号房屋出卖给原告,由原告一次性付款购买,于2013年8月8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付清购房款后,叶金水因病死亡,导致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须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助履行。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在继承叶金水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金浚豪苑房屋转让合同》,将涉案房屋交付使用,并在6个月内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谭杨妹、叶晶晶、叶文广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英德市望埠镇金浚豪苑A栋15层01号房屋交付给原告刘丁威使用,并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刘丁威名下。(办理过户手续费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规定处理)二、原、被告双方确认此房屋暂未经验收,如无法交付原告使用,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已办理抵押登记,且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因以上原因,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丁威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蓝文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林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