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宋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李世峰与孙洪杰、孙金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文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世峰;孙洪杰;孙金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文宋商初字第52号原告李世峰,男,汉族,个体。被告孙洪杰,男,汉族。被告孙金转(系孙洪杰之妻),女,汉族。李世峰与孙洪杰、孙金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洪杰、孙金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李世峰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1年11月7日被告孙洪杰以购买一批树苗为由向原告李世峰借款23000元,并约定同年12月6日归还,但借款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前往二被告处催讨,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现要求二被告连带偿付23000元并自2011年12月7日至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洪杰、孙金转系夫妻。2011年11月7日被告孙洪杰向原告李世峰借款2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载明:今借李世峰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2011年12月6号之前还清孙洪杰2011年11月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孙洪杰未能偿还,原告向二被告催讨无果。以上事实,有借条,户籍证明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峰与被告孙洪杰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孙洪杰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其未按约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归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孙洪杰、孙金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答辩、质证权利。二被告系夫妻,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之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洪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世峰借款23000元并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孙金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永波人民陪审员 邱洪胜人民陪审员 于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曲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