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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6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守彬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6225号罪犯刘守彬,男,1972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7日作出(2005)简阳刑初字第194号判决,以被告人刘守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起于2005年3月17日止于2018年3月1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09月13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7月28日、2011年8月20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4268号、(2011)成刑执字第4337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1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5年03月1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守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4分。另查明,罪犯刘守彬被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守彬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守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审 判 员 杨  桓代理审判员 何 云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