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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崔峰与陈西安、刘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峰,陈西安,刘冬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539号原告:崔峰,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陈西安,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刘冬霞,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峰诉被告陈西安、刘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冬霞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三房郢组的房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冬霞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号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号);二、查封崔峰提供担保的位于肥东县×××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贺心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