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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刘仪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仪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492号罪犯刘仪平,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5日作出(2000)常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仪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0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苏刑执字第8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仪平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5年6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苏中刑执字第04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7年10月31日该院作出(2007)苏中刑执字第08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0年5月19日该院作出(2010)苏中刑执字第05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刘仪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刘仪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仪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仪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