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催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莒南县合力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莒南县合力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民催字第76号申请人莒南县合力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法定代表人赵金民,经理。申请人莒南县合力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30005121201090、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零柒月贰拾伍日、出票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旺达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贰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肆年零壹月贰拾伍日、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莒南县合力重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炜炜审 判 员 苏乐风代理审判员 赵忆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