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冯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冯某。被告:叶某甲。原告冯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闵芳呈独任审理,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起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叶某乙,后双方于1991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时常为了生活琐事争吵,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叶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叶某乙,后双方于1991年3月23日登记结婚。现原告以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性格严重不合,被告存在赌博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女儿叶某乙户口本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婚姻基础较好,尽管目前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双方珍惜多年感情,以家庭为重,互敬互谅,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一定能够营造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原告以被告存在赌博行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冯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俞洁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