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侯某某,男,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被告侯某某的具体地址不详,导致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应当视为原告李某某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库锁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