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范建香与朱超飞、杨云珍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香,朱超飞,杨云珍,谢建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496号原告范建香,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慧嫣。被告朱超飞,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明清。被告杨云珍,女,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谢建江,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月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建香与被告朱超飞、杨云珍、谢建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建香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建香撤回对被告朱超飞、杨云珍、谢建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范建香负担。审判员 陈宝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