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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营春国、王丽芹与张延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营春国,王丽芹,张延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保字第307-1号申请人营春国。申请人王丽芹。被申请人张延水,成年。申请人营春国、王丽芹与被申请人张延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向法院缴纳100000保证金,被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延水所有的车牌号为鲁J×××××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