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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红等与胡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曹贤来,胡敏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404号原告刘红,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原告曹贤来,男,1976年8月6日出生。被告胡敏国,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曹贤来诉被告胡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曹贤来撤回对被告胡敏国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