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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6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郭树生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6065号罪犯郭树生,绰号“郭老大”,男,193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文盲,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0日作出(2002)宜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树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2002)川刑终字第4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7月28日、2006年12月25日作出(2004)川刑执字第565号和(2007)川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6年12月25日止于2024年12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4月30日、2010年12月30日和2012年6月8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2468号、(2011)成刑执字第1179号和(2012)成刑执字第3500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2个月和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1年3月2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树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8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树生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树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审 判 员 杨  桓代理审判员 何 云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