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宁波宇南贸易有限公司与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宇南贸易有限公司,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586号原告:宁波宇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阳。委托代理人:李永华。被告: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亦忠。被告: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作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宇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鼎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宇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鼎���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938元,减半收取计6469元,由原告宁波宇南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华飞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