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初字第9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州古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州古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904-1号原告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丰收路东首,组织机构代码16940917-8。法定代表人丁敬宗,该公司经理。被告青州古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王府街道高园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7680249-2。法定代表人王跃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古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列的三份合同标的额达三千多万元,涉及青州宋城商住区、安定门多处组团工程,案情复杂,数额巨大,属于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只能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山东省辖区内除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之外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发布、同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山东省”部分规定,烟台、临沂、淄博、潍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且原告递交的起诉状所载明的诉讼标的额为3889570元。因此,本案未超出本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州古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并预交上诉费用1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勇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 国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