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100号。法人代表姚彦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芬,女,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系公司员工)。被告嘉,女,土家族,1982年6月1日出生。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童建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谭 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