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南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吕林建、吕跃建与东阳市南马镇华西村双桐自然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林建,吕跃建,东阳市南马镇华西村双桐自然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南商初字第476号原告:吕林建。原告:吕跃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光先、熊砚芳。被告:东阳市南马镇华西村双桐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吕品康。本院在审理吕林建、吕跃建与东阳市南马镇华西村双桐自然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吕林建、吕跃建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林建、吕跃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厉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杜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