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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执字第21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瞿继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瞿继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1283号罪犯瞿继荣,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宾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瞿继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瞿继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瞿继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瞿继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瞿继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