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义、李秀兰、许爱莲、赵国山、赵国良、赵国峰、与被告石立聚、费县龙兴物流中心(简称龙兴物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义,李秀兰,许爱莲,赵国山,赵国良,赵国峰,石立聚,费县龙兴物流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609号原告赵志义。原告李秀兰。原告许爱莲。原告赵国山。原告赵国良。原告赵国峰。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新,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立聚。委托代理人吴建新,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县龙兴物流中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原告赵志义、李秀兰、许爱莲、赵国山、赵国良、赵国峰、与被告石立聚、费县龙兴物流中心(简称龙兴物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义、李秀兰、许爱莲、赵国山、赵国良、赵国峰的委托代理人李新、赵建丽,被告石立聚的委托代理人吴建新、被告龙兴物流的委托代理人刘奎峰、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奎峰、王启孝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志义、李秀兰、许爱莲、赵国山、赵国良、赵国峰、诉称,2013年4月13日5时20分左右,被告石立聚驾驶鲁Q022**号重型货车,沿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泰市楼德镇辛庄村村道路口时,与对行的赵建民驾驶苏C。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赵建民当场死亡。该事故车辆系被告石立聚所有,挂靠在龙兴物流名下,事故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赵建民的死亡赔偿金593540元、原告赵志义的抚养费37650元、原告李秀兰的抚养费52710元、赵建民的死亡丧葬费23993.5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车损31450元、车损鉴定费900元,合计795243.5元,责任分成后(795243.5-55000-2000)×40%+55000+2000计款352297.0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石立聚辩称,原告请求责任分成与事实不符,从肇事双方违法行为看,被告石立聚属于一般过失;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费及其他部分费用缺乏相应的依据,被告石立聚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请求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不足部分由被告石立聚承担责任,被告石立聚的损失,被告石立聚提起反诉。交通费从形式上无法说明是原告的支出,费用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项目,是诉讼成本,均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原告提交的两张非税收款收据,属于丧葬费的赔偿项目,不应另行主张。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属实,请求法庭审查事故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等,如果构成保险责任,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程序性费用我公司不同意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计算标准错误,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应使用山东省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是按城镇居民计算的,原告应举出足够证据证明系城镇居民,如不能证明,则使用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根据保险合同及原被告在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原告承担主要责任,事故车辆承担次要责任,应按30%进行赔付。原告是按四六进行责任划分的,根据现实情况,原被告应按三七或二八分成。被告龙兴物流辩称,答辩人对新泰市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无异议,对被答辩人诉称的鲁Q022**号重型货车归龙兴物流所有有异议,答辩人与石立聚签订的是车辆挂靠协议,答辩人没有收取挂靠车辆的管理费,石立聚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而非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5时20分左右,被告石立聚驾驶鲁Q022**号重型货车,沿3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泰市楼德镇辛庄村村道路口时,与对行的赵建民驾驶苏CFZ5**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赵建民当场死亡,乘坐在苏CFZ5**号轻型普通货车上的张建长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致石立聚的车辆受损。经新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建民承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石立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建长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庭审中,被告石立聚提起反诉,未交诉讼费。后又申请撤回对本案原告的反诉。死者赵建民的户籍性质系农村居民,除赵建民外,还有其他兄妹4名抚养人;另一名死者张建长系非农户口,已在(2013)新民初字第2606号一案中查明。另查明,事故发生时被告石立聚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3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一份为不计免赔。2012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677元、江苏省人均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8655元,江苏省职工年平均工资45987元。又查明原告方事故车辆的车损经鉴定为31450元,原告方支出鉴定费900元。原告方因处理丧葬支出部分殡仪服务费及运尸费、交通费。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损鉴定报告、鉴定费单据、死亡证明、交通费票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石立聚与赵建民发生交通事故致赵建民死亡,被告石立聚应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赵建民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石立聚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被告石立聚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被告石立聚的鲁Q022**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为不计免赔,其赔偿责任应先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交强险赔偿后剩余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责任分成赔偿。被告石立聚挂靠龙兴物流经营,系挂靠关系,龙兴物流应与石立聚对人民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由于造成赵建民、张建长两人死亡,应适当分配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数额。原告赵建民与张建长系同一事故死亡,张建长系非农业户口,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同一事故死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原告方按江苏省赔偿标准要求赵建民的死亡赔偿金(29677元/年×20年)593540元、丧葬费22993.5元,本院予以支持;被抚养人赵志义、李秀兰的生活费,因赵志义、李秀兰均为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赵志义的生活费应为(8655元/年×10年/5人)17310元,被抚养人李秀兰的生活费应为(8655元/年×14年/5人)24234元;原告车损31540元、鉴定费9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50000元,本院酌情认定10000元,原告要求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酌情认定1000元。误工费5000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可。以上款项共计700617.5元(不含鉴定费900元)。鉴于赵建民与另一受害人张建长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故应按比例分配交强险赔偿额及商业险赔偿数额。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4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车辆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57000元,余额643617.5元按35%责任分成计款225266.13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与另一死者分配,本案原告应得到商业险30万元保额内赔偿款150000元,仍有不足75266.13元由侵权人石立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费县龙兴物流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车辆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57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强险赔偿后的余额643617.5元的35%计款225266.13元中的150000元。三、被告石立聚赔偿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第三者商业险不足部分75266.13元、鉴定费900元计款76166.13元。四、费县龙兴物流中心对上述第三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8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石立聚、费县龙兴物流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传星审判员 郑 红审判员 张庆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