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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高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高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73号原告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闫玮,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菲,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瑞,男,汉族,1972年1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1588元由原告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