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11-18

案件名称

袁顺坤、宫士红退伙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袁顺坤;宫士红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袁顺坤,男,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临朐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宫士红,女,汉族,住临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顺坤与被执行人宫士红退伙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春雷执行员  李师茂执行员  张 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韩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