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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8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某甲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811-1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委托代理人:齐某、方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849元减半收取10924.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程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