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执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吴惠清与彭皆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惠清,彭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2065号申请执行人吴惠清,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窦双喜,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皆新,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生。吴惠清诉彭皆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太城民初字第0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彭皆新所有的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津花园19幢219室,119的房地产价值委托苏州中博土地房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848636元【详见中博房估鉴字(2013)第031号估价报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彭皆新所有的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津花园19幢219室,119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848636元,详见中博房估鉴字(2013)第031号估价报告】,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陆玲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吴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