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彦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红,青岛乐世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867号申请执行人张彦红。被执行人青岛乐世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308国道26号综合负一2层18。组织机构代码:053070096。法定代表人表永柱。申请执行人张彦红与被执行人青岛乐世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3)第1215号裁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乐世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3)第121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田国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