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州执字第5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孔令军与唐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军,唐贤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崇州执字第562-1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军,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唐贤位,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2012)崇州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令军按生效法律文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0000元。但被执行人唐贤位下落不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和2011年9月29日先后以(2011)崇州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裁定书、(2011)崇州民初字第238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唐贤位在崇州市三江镇申缘家具厂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孔令军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又于2013年10月21日向崇州市三江镇申缘家具厂发出(2013)崇州执字第5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唐贤位在崇州市三江镇申缘家具厂(现为成都市康美德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11万元。因成都市康美德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一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孔令军同意暂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8万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唐贤位尚欠申请执行人孔令军人民币28万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2)崇州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