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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申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柳州市恒航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柳州园林建设工程处、何彩练以及柳州市运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柳州市汇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柳州市恒航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柳州园林建设工程处,何彩练,柳州市运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柳州市汇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9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州市恒航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内××楼××楼××号。法定代表人:梁重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雯,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柳州园林建设工程处。住所地:广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处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何彩练,男,汉族,1964年5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城中区××社区××路××单××室。一审第三人:柳州市运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学院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桂芳,该公司经理。一审第三人:柳州市汇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中段××北钢材市场××号。法定代表人:黎国坤,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柳州市恒航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柳州园林建设工程处、何彩练以及一审第三人柳州市运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柳州市汇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二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柳州市恒航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便于与被申请人今后继续合作为由,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柳州市恒航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州市恒航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家杰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周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