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津执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兴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天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兴万租赁有限公司,任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津执字第364-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兴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万,总经理。被执行人任天亮。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新津民保字第57-2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任天亮位于新津县**镇****路**号*楼住宅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任天亮住宅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任天亮位于新津县**镇***路**号*楼住宅一套的查封(书证号:监证00***04,保管号:权000***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宋怀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