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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魏素云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06号罪犯魏素云,女,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烈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素云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魏素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魏素云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素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素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