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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杨贵侠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贵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18号罪犯杨贵侠,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2003)宿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贵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广田、陈从英、李小璇9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000元,并对其他被告人的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杨贵侠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9日作出(2004)皖刑终字第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07年1月2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月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6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杨贵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贵侠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贵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贵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