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珙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英、李燕、李绍红、连绍群与邹玉友、四川省川南监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李燕,李绍红,连绍群,邹玉友,四川省川南监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李英。申请执行人李燕。申请执行人李绍红。申请执行人连绍群。被执行人邹玉友。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南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珙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邹玉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6228*******账户的存款15000元。划到珙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账号:2011003100226)。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胡 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