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海(民)调确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丽娟、李红星、唐春华、彭彩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丽娟,李红星,唐春华,彭彩先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海(民)调确字第55号申请人张丽娟(吴卫兵之母),女,汉族,1942年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申请人李红星(吴卫兵之妻),女,汉族,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申请人唐春华,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申请人彭彩先,女,汉族,1952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季军。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张丽娟、李红星、唐春华、彭彩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丽娟、李红星、唐春华、彭彩先因2013年10月8日吴卫兵在苏启渔01213号渔船海上翻扣沉没事件引发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16日经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唐春华、彭彩先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张丽娟、李红星人民币680,000元;二、履行方式:申请人唐春华、彭彩先已经履行了人民币100,000元,余额人民币580,000元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后一周内付清;三、各方当事人就此次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丽娟、李红星与唐春华、彭彩先于2013年10月1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牟鹏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