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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文德胜与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德胜,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文德胜,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廷德,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秋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文德胜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处理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綦法行初字第000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安稳府函(2013)70号《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关于文德胜土地承包权申请的函》,即:“文德胜你于2012年11月20日上交的《申请书》及所附相关材料已收悉,经查,现向你作以下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权由社发包。经查,安稳镇大堰村10社耕地共35.87亩,已全部发包给10社村民,现无机动耕地可供发包。如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有人退出土地承包权,你可向大堰村10社申请承包耕地,或者本轮土地承包到期后,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保障你的土地承包权。特此函告。”上诉人文德胜对此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函,并要求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文德胜起诉请求撤销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安稳府函(2013)70号《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关于文德胜土地承包权申请的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函是对文德胜提出申请的一个解释;是针对文德胜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后所作的告知,并未对当事人申请事项作出实质性处理与决定,其内容亦未对当事人有任何约束力,其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文德胜的起诉。上诉人文德胜不服,上诉认为:1、上诉人从1988年将户口迁入綦江区安稳镇大堰村10组已有20多年,一直未取得承包地,在原户籍亦无承包地,因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权被非法剥夺了。上诉人多次找相关部门反映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向负有管理职责的被上诉人申请处理解决,被上诉人作出安稳府函(2013)70号《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关于文德胜土地承包权申请的函》,就是对上诉人申请事项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认定错误。2、该函所载明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有可能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根本没有进行调查。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以及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属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和职权。故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民要求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向其发包土地的申请后,在确认该村民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应当查明该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可供调整或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情形,从而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文德胜向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安稳镇大堰村10社依法按照其人均承包土地份额、等级将土地发包申请人,实现申请人土地使用权”。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根据上诉人的申请作出安稳府函(2013)70号《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人民政府关于文德胜土地承包权申请的函》。该文书虽名为“函”,但实为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职权作出的处理决定,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认为该函只是被上诉人依申请而进行的告知和解释,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并以此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綦法行初字第00058号行政裁定。二、指令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案二审案件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文林华审判员  周 琦审判员  封 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贾罗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