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中知民初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李成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李成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中知民初字第0128号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一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虎。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大明、被告李成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青代理审判员 孙 坚人民陪审员 庄思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志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