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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商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王建敏与林昌法、项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敏,林昌法,项春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2533号原告:王建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宇辉、王晗。被告:林昌法。被告:项春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敏与被告林昌法、项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建敏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5元,减半收取6252.5元,由原告王建敏负担。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邱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