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商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王建敏与林昌法、项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敏,林昌法,项春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2533号原告:王建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宇辉、王晗。被告:林昌法。被告:项春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敏与被告林昌法、项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建敏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5元,减半收取6252.5元,由原告王建敏负担。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邱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