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行审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嘉县启蒙车辆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永行审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邵秋莲。委托代理人金斌。被执行人永嘉县启蒙车辆修理厂。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社监字(2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处罚内容:1、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10000元;2、按法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9900元。本院同日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朝俊独任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永人社监字(2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6月27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0元,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13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永人社监字(2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对被执行人永嘉县启蒙车辆修理厂(经营者李启猛)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99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璐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