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21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艾力_卡德尔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艾力·卡德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1157号罪犯艾力·卡德尔,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喀什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力·卡德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七月三日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11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468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经本院以(2011)昆刑执字第8884号裁定书减刑一年零十一个月;二0一二年十月十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19659号裁定书减刑一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艾力·卡德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艾力·卡德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病犯证明材料等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艾力·卡德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力·卡德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尹卫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