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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自文与被告庆阳广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文,庆阳广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801号原告王自文,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庆城县人。被告庆阳广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广福,任总经理。住所地:庆城县马岭镇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文与被告庆阳广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自文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选道审 判 员  代其龙人民陪审员  安永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