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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四川银鼎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工集团公司东工通用机械厂、德阳轻工机械工业公司、东工集团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银鼎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阳轻工机械工业公司,东工集团公司东工通用机械厂,东工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执异字第9号异议人: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开发区毕生路。法定代表人:王成,该股份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四川银鼎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银鼎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泰山北路。法定代表人:彭淼旖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胜,四川公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霁,四川银鼎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德阳轻工机械工业公司。被执行人:东工集团公司东工通用机械厂。被执行人:东工集团公司。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德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德执预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资源公司)为被执行人。西部资源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裁定认为,作为担保人的德阳市二轻机械厂并入东方电工机械厂并分立、变更为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电工集团公司(东工集团公司),分离出的企业均应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因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组织名称经多次变更至现在的西部资源公司,故西部资源公司应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故裁定追加西部资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银鼎公司清偿本金245万及利息55万元和本案判决确认履行期限之后至付清之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异议人西部资源公司称:我公司于1992年1月9日从东方电工机械厂分立在先,德阳市二轻机械厂并入东方电工机械厂在后,且政府的分离文件明确我公司不含兼并企业。故我公司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银鼎公司的追加请求。申请执行人银鼎公司称:德阳市二轻机械厂已于1992年11月22日并入东方电工机械厂,1993年3月5日德阳市政府的批文是行政批复确认。1992年11月22日德阳市工商局核准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登记。第二日经东方电工机械厂申请,德阳市工商局又将营业执照日期更改为1992年1月9日,且不论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是1992年1月9日还是11月22日,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必须报经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核准,有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文件规定:“凡按规定应经却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并进行公告的企业名称,或超越职权擅自核准的企业名称,一律无效。”1994年1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1994)企名函字029号《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首次同意由原“东方电工机械厂”划出资产组建的股份公司使用“东方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称。1994年2月2日,德阳市工商局核准变更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东方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至此,由东方电工机械厂出资组建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东方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东方电工机械厂正式分立为东方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和东工集团公司。东方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从1989年筹建至1994年1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登记这段时间是该公司的组建筹备期,东方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即现在的西部资源公司和东工集团公司均应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依法询问当事人及调阅相关执行卷宗,结合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审查查明以下事实:1、1996年4月2日,本院作出(1996)德经初字第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德阳轻工机械工业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德阳分行贷款本金245万元及资金利息55万元;被告东工集团公司对其分支机构东工通用机械厂(原德阳市二轻机械厂)为被告德阳市轻工机械工业公司贷款本金245万元及利息55万元的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中国银行德阳分行于1996年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德阳轻工机械工业公司、东工集团公司东工通用机械厂、东工集团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0年6月3日作出(1996)德法执字第23-8号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2013年5月3日,银鼎公司受让并持有经本院(1996)德经初字第8号判决、本院(1996)德法执字第23-8号裁定书及其对应的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经银鼎公司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德执预字第4-1号裁定书,变更银鼎公司为(1996)德执法字第2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1989年11月17日,由德阳市府函(1989)42号文件同意,东方电工机械厂开始进行股份制企业改组试点。1989年11月22日,德阳市工商局核准同意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1992年5月9日,德阳市委工交政治部以德市委政干(1992)021号批复同意“东方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成方案。3、1992年11月22日,东方电工机械厂与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同签章向德阳市工商局提交东工企(1993)141号《关于组建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报告》。该报告第八项“分支机构”列明了股份公司8个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和10个持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中包括“东方电工机械厂”和“德阳东工通用机械厂”。同日,德阳市工商局出具“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业通知书”,核准股份公司登记为“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德阳东工通用机械厂(注:1994年4月16日,德阳东工通用机械厂变更为东工集团公司东工通用机械厂,2003年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即原德阳市二轻机械厂成为股份公司分支机构得到德阳市工商局登记确认。1992年11月23日,东方电工机械厂以东工企(1992)142号文件申请变更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批准时间为1992年1月9日。后德阳市工商局颁发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发照时间为“1992年1月9日”。1993年3月5日,德阳市人民政府以德府发(1993)017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德阳市二轻机械厂并入东方电工机械厂的通知》,确定原德阳市二轻机械厂并入后,债务由东方电工机械厂负责清偿。4、1992年11月5日,为进行股份制改组试点,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受德阳市国资委委托对股份公司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其出具德会评(1992)第3号《评估报告》确认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有净资产为8892.18万元;1992年11月20日,德市国企字(1992)第09号《关于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及国家股权划分的批复》确定股份公司实有净资产为8892.18万元,同意股份公司国家股中的生产经营性资产6028万元一次性进入公司总股本。1992年12月1日,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1)59号要求,申请重新审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1993年4月23日,成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成合(1993)第122号文件《关于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的验证报告》,验证截止1993年3月31日股份公司实有股本金为人民币6603万元。1993年12月29日,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240号批复同意股份公司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试点。1993年底,东方电工集团(即东工集团)章程载明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紧密层企业,“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240号文批准(已筹建正在申办开业登记手续)。”1994年1月12日,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成立大会,会议纪要中载明“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1月12日在公司俱乐部大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暨规范化后第一次股东大会”。5、1993年12月23日,东方电工机械厂以其全部注册资金7624.3万元增至9209.3万元变更登记为东方电工集团公司(后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正式名称为东工集团公司)。1994年1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1994)企名函字028号文件载明“同意以原东方电工机械厂为核心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使用东工集团名称,其核心企业原东方电工机械厂企业名称变更为东工集团公司”。1994年2月2日,东方电工机械厂正式更名为东工集团公司,保留“东方电工机械厂”名称为“东工集团公司”第二名称。德阳市工商局于当日颁发的“东工集团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栏载明“第一名称:东工集团公司,第二名称:东方电工机械厂。”1998年4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东工集团公司更名为中业集团公司。2009年3月19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业集团公司破产。现中业集团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6、1994年2月2日,德阳市工商局核准变更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东方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月22日,东方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4月2日,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5月19日,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营业执照是一个企业成立和拥有合法经营权的重要凭证。德阳市工商局给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颁发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时间是1992年1月9日,因此应认定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并从东方电工机械厂分立的时间是1992年1月9日,其后该公司进行的资本验证、组建审批等行为是该公司按有关文件对股份制企业进行规范和完善手续。而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德府发(1993)017号《关于同意德阳市二轻机械厂并入东方电工机械厂的通知》,应认定德阳市二轻机械厂并入东方电工机械厂的时间为1993年3月5日。即西部资源公司的前身东方电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东方电工机械厂分立在前,德阳市二轻机械厂并入东方电工机械厂在后,故东方电工机械厂以及其后成立的东工集团公司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应由西部资源公司承担。西部资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银鼎公司的听证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德执预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即撤销追加西部资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阳   霖审 判 员 唐 国 红代理审判员 杜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邵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