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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李正良与唐伟龙、浙江羽田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伟龙,李正良,浙江羽田集团有限公司,胡成裕,宋良亚,新昌县和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1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伟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良。原审被告:浙江羽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高翔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14639153-4。法定代表人:胡成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胡成裕。原审被告:宋良亚。原审被告:新昌县和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310060-1。法定代表人:唐伟龙,执行董事。上诉人唐伟龙为与被上诉人李正良、原审被告浙江羽田集团有限公司、胡成裕、宋良亚、新昌县和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3)绍嵊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唐伟龙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