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宇宙家纺有限公司与秦永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宙家纺有限公司,秦永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811号原告:宇宙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云斌。委托代理人:金建中。被告:秦永惠。本院在审理原告宇宙家纺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永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宇宙家纺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宇宙家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宇宙家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23元,减半收取686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宇宙家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全标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林骄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