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02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陈×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56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1,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流氓罪,于1989年7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4年6月12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1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9日,陈某向公安机关举报有人从事贩卖毒品活动的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向被告人陈1约购毒品,后由公安机关在本市海淀区内筹集毒资人民币6500元。当日20时许,被告人陈1在本市朝阳区垡头市场停车场内,以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白色晶体1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白色晶体已起获,经鉴定系甲基苯丙胺,净重3.89克。被告人陈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样本送检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手机通话记录照片,毒品及毒资照片,短信照片,工作说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收缴毒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身份材料,证人曹、郝、陈2的证言,被告人陈1的供述,毒品检验报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1无视国法,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1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侦破,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闫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