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邓定洪与杨光艳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定洪,杨光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795号原告邓定洪,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王银平,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艳,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陈湘佳,新宁县马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泽林,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定洪与被告杨光艳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邓定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定洪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定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定洪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陈莉娟人民陪审员 夏久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焦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