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商初(西集)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商初(西集)字第2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负责人:程青,行长。被告:郗某,男,汉族,1952年4月5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被告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的个人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郗某在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存款账户×××××××××××××××××6464、×××××××××××××××××0494、×××××××××××××××××6500、×××××××××××××××××9552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