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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103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2013年7月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上午,被告人吕××驾驶租赁的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载韩甲、廖甲等七人,从浙江省永康市驶往浙江省玉环县,10时51分许,行驶至g15(沈某)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1662公里+300米路段时,因过度疲劳,车辆追尾碰撞前方由徐某驾驶的浙j×××××号重型自卸货车,造成韩甲当场死亡、廖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22日死亡,韩乙、韩丙、韩某乙、韩某甲、廖某受伤及两车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吕××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甲、韩某���、廖某的陈述,证人徐某、黄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浙公高台三认字(2013)第3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登记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韩乙、韩某乙、廖某急诊病历,过磅说明,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度疲劳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以致造成二人死亡、多人受伤及两车损毁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世界人民���审员徐国华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季飞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