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祖根与王玉贞、嵇兴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贞,嵇兴光,杨祖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贞。上诉人(原审被告):嵇兴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祖根。上诉人王玉贞、嵇兴光因与被上诉人杨祖根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以及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中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王玉贞、嵇兴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又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玉贞、嵇兴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江桥代理审判员 申正权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