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沙田恒翔玩具加工厂、王又检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沙田恒翔玩具加工厂,王又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沙田恒翔玩具加工厂。住所地: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明珠路水闸旁。经营者:龙文彪,系该个体工商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育林,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又检,男,汉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上诉人东莞市沙田恒翔玩具加工厂与被上诉人王又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沙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东莞市沙田恒翔玩具加工厂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莞市沙田恒翔玩具加工厂提起上诉后,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属于上诉人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市沙田恒翔玩具加工厂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沙田恒翔玩具加工厂承担。本案已预收上诉人东莞市沙田恒翔玩具加工厂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向其退回人民币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海晖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李达明二○一三年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