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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执字第20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郑立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立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20992号罪犯郑立新,男,1958年1月1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兰坪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一年八月四日作出(2001)怒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立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以(2001)云高刑终字第15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云高刑执字第3732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43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郑立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立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残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立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立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尹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