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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徐万峰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万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880号申请执行人徐万峰。委托代理人相玉锦,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该分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万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前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同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