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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昆山久兴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吴江贸锦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贸锦电子有限公司,昆山久兴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辖终字第0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贸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联村4组。法定代表人王玉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久兴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蓬朗大通路355号6号房。法定代表人谭海珍。上诉人吴江贸锦电子有限公司因与昆山久兴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商辖初字第0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江贸锦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争议解决条款无效,被上诉人生产的产品为通用产品,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定本案案由为承揽不当,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模具开发合同》第九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因本案双方所在地分别属苏州市吴江区及昆山市辖区,故该约定中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指向不明确,为无效条款。但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模具开发合同》约定,吴江贸锦电子有限公司向昆山久兴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开模所需的技术资料、产品图纸等相关文件,委托昆山久兴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开模加工制作冲压件产品,及时提供吴江贸锦电子有限公司所需试产样件,并且只为吴江贸锦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不得用于第三方加工,故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周 婕 微信公众号“”